清环连州罚﹝2022﹞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 连州市大路边镇俊鸣硅灰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2L09125339B
地址: 连州市大路边镇油田凉亭十八间村侧边
本机关于2022 年 4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开展调查。经调查,4月2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成品(硅灰石粉粒)堆场未覆盖;原料堆场防尘网已破损,未有效覆盖,已建成的围挡墙高度低于物料堆放高度。以上事实有 《现场现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你单位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于2022年6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免于经济处罚,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1.你单位愿意按照要求立即整改,进一步优化大气污染防治管理;2.你单位长期停产,经营困难,已对成品堆场更换防尘网严密覆盖,加高围挡墙并较低料堆高度。
经研究,本机关对于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采纳,理由如下:你单位未在本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整改工作,在本机关立案调查后方按要求落实,考虑到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采取改正措施,和你单位受新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等情况,经研究,本机关决定酌情减少对你公司的处罚金额。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详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22年6月17日印发